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2(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
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4(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章节的其他有关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不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5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
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7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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