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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力科技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1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3号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3.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彤宇、董事会秘书贾昆鹏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曹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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