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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国安联系电话:010-60833075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建强联系电话:0371-55623198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是。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关注相关监管规则的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修订更新情况,及时修订或更新有关内控制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度。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公司已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募

投项目使用滞后,实际投资进度与原计划投资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进度存在一定差异,并提请投资者注意该项目一致实施进度不及预期及后续存在实施进度变更或者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风险。

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相关情况需提请公司及投

1资者关注的事宜如下: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已进

行过一次延期,目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09月30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投资进度为79.24%,投入进度缓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进展较为缓慢,投入进度较《募集说明书》的投资规划已存在一定滞后,若按照原投资规划后续需加快投资进度;

保荐人提请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切实研究并妥善

安排募投项目有关后续工作,持续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并履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用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无

2(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3868.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57.29万元,分别同比变动-24.15%及-239.90%。

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2024年上半年业绩下滑情况(详情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并提请公司重视2024年下半年的经营计划,持续关注境外子公司面临的国际地域形势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履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无

(2)培训日期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1.信息披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不适用

露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3存在重大问题。

2.公司内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

部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不适用建立和执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行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关注相关监管规则的

3.“三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修订更新情况,及时修订或更新有关内控会”运作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制度。

面存在重大问题。

4.控股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东及实际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不适用控制人变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缓慢或存在一定滞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后;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保荐人提请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切实研究

5.募集资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

并妥善安排募投项目有关后续工作,持金存放及决策程序文件,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续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并使用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履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保荐人同时提请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持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续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6.关联交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不适用易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7.对外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不适用保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4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

8.购买、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

不适用

出售资产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9.其他

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对外投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资、风

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险投不适用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资、委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托理大问题。

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

行人或者其聘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

请的证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券服务业绩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不适用

机构配的访谈,配合提供了相关会议文件、制度文合保荐件、合同、凭证等资料。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建议公司持续关注境外子公司面临的国际

5(包括经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地域形势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营环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业务发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展、财务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状况、管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理状况、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核心技术存在重大问题。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赵彤宇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和延长锁定是不适用期限的承诺赵彤宇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是不适用赵彤宇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增持股份承诺是不适用赵彤宇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不适用赵彤宇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其他承诺是不适用

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陈淑兰、赵彤亚、赵彤凯首次公开发行或是不适用再融资时股份转让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是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及其他重要股东万丰隆、陈淑是不适用兰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其他承诺是不适用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承诺是不适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关于有关披露文件虚假记载是不适用等情况下所获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

6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神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

7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8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

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

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

9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10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纪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相关规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11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12(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秦国安年月日洪建强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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