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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1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79证券简称:神思电子公告编号:2024-031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万元到10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万元到50万元。2024年3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0万元到-7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754万元到-8254万元。2024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32.74万元。

你公司未能恰当识别合同单项履约义务,导致《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

充分汲取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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