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配置人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关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
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对象或者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
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三、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五)积极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独立董事履职及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资料及其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实施审计作业。
四、审计工作的关注重点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具备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
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暂时封存;(八)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九)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五、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
计工作开展前三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审计项目
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将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经审定的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四)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
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审计部应当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六、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
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负责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七、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