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2024年11月,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
的规定;
2、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下述原则提出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比例
未来三年,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调整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
现金流预测情况,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如果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保持原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变。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