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294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香农芯创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24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香农芯创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358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0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0594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4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90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均为截至
2024年1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1在册的香农芯创股东。香农芯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354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4%;反对18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
弃权48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759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93%;反对18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51%;弃权48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7%。
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2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香农芯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3(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294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万晓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