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相关业务”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相关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二章外汇相关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大幅变动而带来汇兑损益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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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进行外汇相关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相关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需备有外汇相关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相关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相关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负责人为交
易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内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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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三)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四)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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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外汇相关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外汇相关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公司外汇相关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相关业务产品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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