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24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8436604000
名 称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曙华、徐云蔚、赵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对子公司担保未经审议并披露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曙华、董事会秘书徐云蔚、财务总监赵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曙华、徐云蔚、赵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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