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9证券简称:信息发展公告编号:2024-075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曙华、徐云蔚、赵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流程不规范、募集
资金使用不规范、对子公司担保未经审议并披露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曙华、董事会秘书徐云蔚、财务总监赵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曙华、徐云蔚、赵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相关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