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177弄8号403室
电话:+862137781166传真:+862137781166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177弄8号403室
电话:+862137781166传真:+862137781166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毅律师、夏晓悦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4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下午14:
00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89606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5350%,均为2024年9月12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本人身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946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7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时伟、监事徐建东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会议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969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949%。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之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9人,代表股份89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49%。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6341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8%;14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73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200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75%;14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8%;73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6175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0%;180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59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034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48%;180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8%;59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6378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0%;15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6%;61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237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39%;15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0%;61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0%。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监事代表、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计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冬毅律师沈毅律师
经办律师:
夏晓悦律师
日期: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