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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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94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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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
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
二路9号11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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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持有公司股份
16196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0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23名,代表公司股份1330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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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792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4%;反对28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2%;弃权
1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94%。
2.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786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8%;反对287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
1969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23%。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47479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0%;反对31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弃权
208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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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94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魏天慧丁紫仪刘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