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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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54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于2025年3月28日下午15: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5年3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3、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提案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临时提案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于李茂沛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公司控股股东茅庆江先生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议将提名鲁强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茅庆江先生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临时提案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董事会,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2025年3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取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提案、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变更上述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案外,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8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
307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6、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6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27260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总计3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32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358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29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862%。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08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29671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0%;反对482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3%;弃
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86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77%;反对482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6%;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29121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2%;反对9514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弃
权2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36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00%;反对951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53%;弃权2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8%。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雷洪文先生、鲁强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雷洪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227274348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98.68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8954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56.9252%。
表决结果:通过。
3.02《选举鲁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227278183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98.69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9338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56.979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旎女士、李华毅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4.01《选举李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22727332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98.6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885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56.9106%。
表决结果:通过。
4.02《选举李华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22727364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98.68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8884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总数的56.91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李瑮蛟刘品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