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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智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1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3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提名。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乐新董字〔202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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