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职责由审计委员会工作组承担,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年报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履
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并提交管理层编制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完成审阅。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
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乐新董字〔2021〕3号)、《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乐新董字〔202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