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7证券简称:清水源公告编号:2024-05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子公司同生环境原股东
业绩补偿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判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
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钟盛、宋颖标关
于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股权转让纠纷二案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6日受理本次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关于公司与钟盛、宋颖标股权转让诉讼一案〔案号(2024)豫9001民初811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开庭审理;关于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业绩补偿诉讼一案〔案号(2024)豫9001民初8115号〕,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9001民初
8115号〕,判决结果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钟盛、宋颖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交付该公司股票2320093股,由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钟盛、宋颖标协助办理股票过户登记转移手续;
二、被告钟盛、宋颖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返还现金股利1461658.59元;
三、被告钟盛、宋颖标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7.4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盛、宋颖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由于本次判决为公司与同生环境原股东业绩补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民事判决书》〔(2024)豫9001民初8115号〕。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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