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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中泰股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35证券简称:中泰股份公告编号:2024-067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10月23日,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2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公司4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7日。截止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85713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5377650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0335350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333人,代表股份130252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6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22897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3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27人,代表股份7354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329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12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57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7354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与韩国参股公司设备买卖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07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6%;反对5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5%;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23%;反对5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90%;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7%。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3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5%;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1%;弃权1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90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047%;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48%;弃权1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5%。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夏勇军、黄加宁、毛林燕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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