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4证券简称:航新科技公告编号:2025-032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1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磊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38938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947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1人,代表股份1990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2人,代表股份2038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1人,代表股份1990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1.00《关于为子公司四川迈客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91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54%;反对71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245%;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30%;反对71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423%;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47%。
提案2.00《关于为子公司天弘航空及天弘香港提供履约保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91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59%;反对692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75%;弃权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28%;反对692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448%;弃权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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