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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24证券简称:航新科技公告编号:2025-02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新科技”)于2025年3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四川迈客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控股子公司四川迈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迈客”)

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

总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2个月。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小担”)为上述融资事项

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迈客以其拥有的一项专利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

公司拟就成都中小担基于为四川迈客担保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而

向成都中小担提供相应的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成都中小担实际代偿担保债务之日开始计算。四川迈客其他股东之一成都盛达宏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主债权

35.29%为限,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部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担保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1要求,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四川迈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牧路1号大飞机示范产业园

二期出勤楼D01号楼415-4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AT7P97R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日期:2019年1月2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工

程管理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2.股权结构:

23.债务人四川迈客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年1-9月

项目2023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0769519.1511602423.91

合并净利润-1399731.53-491180.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99731.53-491180.04

2024.9.30

项目2023.12.31(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2227775.7912765135.41

负债总额14840874.0215869413.6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3000000.005925000.00

流动负债总额7017047.508179195.26

净资产-2613098.23-3104278.27

三、债务人质押反担保情况

根据被担保人四川迈客申请,成都中小担决定为四川迈客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应的债务(包括借款或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四川迈客就成都中小担基于为四川迈客担保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而向成都中小担提

供相应的质押反担保,并签署《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具体如下:

1.质押物

四川迈客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专利权设定质押。认定质押物价值为(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本合同(即《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3同》)签订时对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即成都中小担)处分该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的从物、从权利、附着物、代位权、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以及因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2.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甲方依据主合同和/或保证合同代为四川迈客清偿的全部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主合同中约定的四川迈客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等(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之日起按代偿当月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固定利率计算,利率后续不随LPR调整而调整);

(3)甲方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差旅

费、咨询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甲方的其它费用和损失。

四、反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四川迈客申请,成都中小担为四川迈客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债务(包括借款或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受托与债权人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或保函。公司就成都中小担基于为四川迈客担保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而向成都中小担提供相应的保证反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

(1)担保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反担保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担保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4)最高债权本金额:5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

(6)担保范围:(一)担保人成都中小担依据主合同和/或保证合同代为四川迈客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主合同中约定的四川迈

客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代偿资金占用

费等(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之日起按代偿当月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固定利率计算,利率后续不随LPR调整而调整);(三)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咨询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四)担保人的其它费用和损失;(五)按照主合

同的约定,四川迈客应按期足额向担保人缴纳担保综合费,如四川迈客违反此约定,则反担保人航新科技应代四川迈客向担保人缴纳,包括:担保综合费本息、违约金、担保人其它损失。

(7)反担保期限:反担保期限三年,自担保人实际代偿担保债务之日开始计算。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四川迈客其他股东成都盛达宏业航空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鹰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成都盛达宏

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主债权的35.29%为限,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部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含本次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09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6.76%。前述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亦无违规担保。

5另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新”)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香港航新为下属控股子公司MMRO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截至2025年2月28日,香港航新及MMRO与Airbus S.A.S业务合同下应收金额约为人民币98.73万元(MMRO尚未完成月度结算,为预测数)。

境外控股子公司Magnetic Leasing Limited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MLA DAC(借款人)在与volofin Capital Management Ltd.(贷款安排人)、volofin Holdings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代理人、担保代理人,与贷款安排人合称为“volofin”)及Delaware Life InsuranceCompany(特拉华人寿保险公司,原始贷款人)开展融资项目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损失提供赔偿和补偿保证承诺。该承诺构成ML对外担保事项,无确定的担保金额。目前该融资项目实际借款金额为

3409.44万元人民币。MLA DAC拟根据《贷款协议》中的资金使用计划,与卖方签订购买协议,购买2台CFM56-5B发动机,交易价格合计

812.5万美元。根据购买协议,MMRO应作为担保人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上述交易构成MMRO为其子公司提供履约保证担保事项,无确定担保金额,购买交易尚在推进中。

天弘航空向交银津二十六(天津)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购买一架空客A330飞机,交易价格不超过7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天弘航空就其购买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按计划推进中,天弘航空已向交银租赁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四川迈客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

6司补充日常运营资金,保障子公司业务开展。四川迈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

4.《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

5.《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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