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辉科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猛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王猛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王猛先生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同意接受此次提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平法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冯平法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冯平法先生虽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同意接受此次提名。
3、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琦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张琦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张琦先生作为专业会计人士被提名,虽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同意接受此次提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猛先生、冯平法先生、张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