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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力星股份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杨云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1号

杨云峰: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2024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2024年1月5日至22日,你的配偶王小兰合计买入17400股力星股份股票,金额合计

189880元;2024年6月7日,王小兰卖出50000股力星

股份股票,金额合计519693元。王小兰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力星股份监事,未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力星股份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3.3.39条、第4.1.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1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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