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9证券简称:浩丰科技公告编号:2024—04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10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14:00。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剑先生。
8、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59807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59807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0人,代表股份4627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0人,代表股份4627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20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62%;反对3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6%;
弃权27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973%;反对3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1%;弃权27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指派吴荣荣律师、张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