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8号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4层435号;
王剑,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利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0日,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1—“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4年4月29日,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16180万元。浩丰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浩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浩丰科技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剑、总经
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浩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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