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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科技:筹资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经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2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2

第四章筹资的监督..............................................2

第五章信息披露...............................................3

第六章附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筹资指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权益性筹资: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筹资: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

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1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七条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文件的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四章筹资的监督

第十一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

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

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对于权益性筹资,公司财务部应当确保筹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不得将筹集

2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

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

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债务性筹资所筹资金的归还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

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总裁。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的筹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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