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纯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披露
了《关于周纯所持部分股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周纯登记持有的公司
1210.50万股股份已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日10时至2024年8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进行公开拍卖周纯名下
持有的公司12105000股股份,分成4个标的进行拍卖,每个标的为3026250股股份。
二、本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果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本次拍卖的4个标的拍卖结果如下:
1、用户姓名戴徐雅通过竞买号 S7437 于 2024/08/04 11:07:33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周纯名下持有的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302625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4721472元。
2、用户姓名钱林洁通过竞买号 Y9645 于 2024/08/04 11:20:4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周纯名下持有的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302625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4521472元。
3、用户姓名诸葛承凤通过竞买号 O7565 于 2024/08/04 11:36:39 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周纯名下持有的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302625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4721472元。
4、用户姓名陈建富通过竞买号 G8992 于 2024/08/04 11:39:09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周纯名下持有的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302625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4721472元。
上述标的物最终成交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1、周纯目前登记持有公司1793.80万股股份(包括本次拍卖成交的
1210.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来源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
有的股份,以上1793.80万股股份均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1210.50万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周纯仍持有公
司583.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3%,该部分股份仍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3、本次拍卖成交并过户后,周纯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建灿(已去世)合计持
有公司2139.758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6%。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规定,本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上述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周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7.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上述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周纯持有的公司股份,需要继续履行周纯作出的相关承诺。
6、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拍卖事项后续
将涉及缴款、法院裁决、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