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4S0006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及2024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5.《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选举王淼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陈根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3《选举管美丽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4《选举阳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选举朱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徐伟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3《选举李宗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1.01《选举钟胜章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02《选举戴美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以及
补充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周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
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补充通
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6602624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2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8518680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3%。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2414924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93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4187700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9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19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4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07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五:《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续聘202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7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选举王淼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王淼根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陈根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陈根荣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9.03《选举管美丽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根据表决结果,管美丽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9.04《选举阳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阳洪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议案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选举朱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朱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0.02《选举徐伟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徐伟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0.03《选举李宗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李宗吾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01《选举钟胜章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钟胜章先生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11.02《选举戴美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41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根据表决结果,戴美军先生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4S0006 号)之签字盖章页。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晓青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沈逸凡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