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
1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00在天津市滨海高新
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2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71487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2.466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9003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8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8人,代表股份2484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07%。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2484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0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代表股份2484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0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3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方攸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0日(每日9:00-11:30,14:00-16:00)。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
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9417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41%;;反对2058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791%;弃权12000股(其
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6621%,反对
2058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8548%;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4831%。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为公司股东的,均已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9411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3%;
反对206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1%;弃权
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4367%;反对
2061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9997%;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636%。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为公司股东的,均已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5同意69411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3%;
反对206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1%;弃权
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4367%;反对
2061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9997%;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636%。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为公司股东的,均已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温志胜
承办律师:段崇阳邓懿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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