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存在以
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47名激励对象
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47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五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按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以下无正文)
2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此页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姜韬张威亚包楠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