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092号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092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9月4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24年
9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20日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1858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4998%。经验证,前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6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236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537%。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1650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弃权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0.0146%。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0631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37%;反对126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2%;弃权47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45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1621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弃权7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0.0236%。
该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0339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16%;反对12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6%;弃权75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4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1623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反对1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0.027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0357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72%;反对114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2%;弃权8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68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17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4%;反对1072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0.0215%。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1175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211%;反对107246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31%;弃权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4459%。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帆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志钢杨影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