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列入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5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6.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