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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

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

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

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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