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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1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依法披露的文件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报送公告文件相关材料,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有宣

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3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4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备。

5第二十七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性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7(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前条所述有关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8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七条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款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9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相关事宜;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10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六)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七)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八)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11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12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13(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

14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

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七章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七条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八章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变动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15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

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类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九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16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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