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证券简称:长药控股公告编号:2025-015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
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判决,并于2025年02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涉案金额58958262.56元,涉及的544.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2月14日,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涉案金额5000万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
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年2月20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文化路3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执行申请人: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理强;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叶曦檐律师。
被执行人一: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委托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周凌雷律师。
被执行人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梅娜律师。
被执行人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万礼帮、杜承泷。
2、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年2月19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号。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理强;
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
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2024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1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2025年2月14日,公安县
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未支付2020年5月21日起的利息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
起至前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利息其中,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以
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计算;2020年7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
止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75%计算);
(2)判令原告就被告提供质押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1200万股
股份经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执行情况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向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
付(2024)鄂1022民初2205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55579866.35元及利
息、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677474.05元及利息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5221578.6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
359034.65元,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333733元限额内、被执行
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176867元限额内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132424元。
2、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目前审理中,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2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伊西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定将设备运往被告指
定地址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共拖欠原告设备款1556000元。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8日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伊西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剩余货款、质保金和安调费用总计143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
算以14386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被告张家港伊西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0000元;驳回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霖飞(扬州)光伏科技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案
2021年,新霖飞(扬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合同,向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设备。新霖飞(扬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款项5940000均已逾期。诉讼请求:请求新霖飞(扬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6119013元,其中,未支付设备款5940000元,违约金179013元;自2025年1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59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标准,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
该案已于2025年1月24日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2025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544.5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判决书、起诉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