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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ST长药 --%

证券代码:300391证券简称:长药控股公告编号:2025-019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后,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本案涉案的金额64782991.35元,涉及的73.6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本案涉案金额18947.85万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5年3月4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2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建。

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25年3月5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

区浙江路6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程程。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第三人、罗明股权回购仲裁纠纷一案作出(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案涉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原告遂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目前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请求事项:在代位请求范围内,被告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14500元(系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对应的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270

万股回购款余额64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2年4月20日之前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412500元;2022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的违约金为2886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50万股回购款57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的违约金为2599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3406元、律师费600000元、仲裁费855348元。至2024年10月8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177902254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189478504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因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2、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3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湖北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新余泰顺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0年,被告一(发包人)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与原告(承包人)湖北

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项目工程施工签订了协议书。原告通过其股东向被告一支付履行保证金。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850000元及支付利息871447.5元(以

377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3.85%的2倍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日,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为止),以上暂共计1721447.5元;被告新余泰顺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400万元为限承担履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该案已于2025年1月13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202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87.1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年1月原告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

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为借款提供担保。目前部分本金及利息未偿还。诉讼请求: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910万元;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9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抵押

物(生产设备)优先实现抵押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5年2月20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5年3月6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上海天九机械制造厂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目前部分货款未支付。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至本案法律文书

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36500元为基数,其中174000元从2023年7月24日起算、58000元从2024年7月23日起算、4500元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暂计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5年2月25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160.78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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