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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3 00:00 查看全文

艾比森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艾比森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海通证券对艾比森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1、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2、出于长期战略发展考虑,通过对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进一步

加强产业链合作及协同,提高资源利用及产出效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投资额度公司(含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额度范围及额度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方式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1(四)投资额度期限

投资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具体品种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资金来源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涉及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

(六)实施主体本次投资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七)授权与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本议案审议的投资事项对应的具体

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在上述额度内具体组织实施。授权期限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投资原则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投资操作,并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公司将严格筛选优质企业作为投资标的,并根据证券市场情况,选择估值合理

的时间窗口,采取合理投资方式,开展以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为目的的战略投资。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利率等方

面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和政策波动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

22、流动性风险: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相应产品价格因素的影响,需遵守相应的交易结算规则和协议的约束,相比货币资金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操作或未能

充分理解投资产品的信息,将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审慎投资,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权限进行投资,并安排相关人员

实时分析和跟踪市场情况,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原则、审批权限、信息披露等事项

作了明确规定,以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3、公司审计部为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本次投资事项的开展情况进行

审计和监督,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通过对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公司进行投资,进一步加强产业链合作及协同,提高资源利用及产出效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在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意见为准。

3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使用,在额度范围及额度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二)战略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战略委员会认为: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通过对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公司进行投资,进一步加强产业链合作及协同,提高资源利用及产出效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因此战略委员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使用,在额度范围及额度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战略委员会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殷凯奇桑继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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