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5证券简称:雪浪环境公告编号:2024-072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杨建平先生及许惠芬女士于2024年11月28日共同与中证乾元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证乾元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杨建平先生及许惠芬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8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中证乾元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5.40%。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杨建平先生及许惠芬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595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环保”)持有公司股份994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6%。根据杨建平先生于2020年7月17日与新苏环保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杨建平先生在弃权期间内无条件放弃其所持公司333145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协议约定当新苏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雪浪环境股份比例超过杨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雪浪环境股份比例
10%以上的,表决权放弃终止,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全部自动恢复。故前述协议转
让完成后,杨建平先生所放弃的公司333145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对应的表决权将自动恢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前述转让协议目前正在正常推进中,杨建平先生所放弃的表决权恢复的具体时间视前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时间而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杨建平先生放弃的其所持公司333145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尚未恢复。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
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谢吴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份168476396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3516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79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67081933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3376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614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人,代表股份1394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651%。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份1399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66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99481250股。表决结果:347276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95%;
9036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7%;49173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47010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24%;903680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49%;49173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43006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8375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7%;2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38683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811%;837580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30%;23600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9%。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43010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1%;8371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4%;2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39083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97%;837180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044%;23600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文青律师、章叶思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