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证券简称:斯莱克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23067债券简称:斯莱转债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旭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6、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224873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1517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3356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3356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3356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0%。
7、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501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6%;
反对1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8%;弃权
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980%;反对1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7191%;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502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2%;
反对1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6%;弃权
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97%;反对1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6386%;弃权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505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5%;
反对1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6%;弃权
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91%;反对1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6386%;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505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5%;
反对1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6%;弃权
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91%;反对1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6386%;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安旭先生、张琦女士、Richard Moore先生、Dietmar
Werner Raupach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安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574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0%,本议案获得通过,安旭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5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700%。
5.02、选举张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4651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本议案获得通过,张琦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1947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48%。
5.03、选举 Richard Moore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4672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5%,本议案获得通过,Richard Moore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1949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871%。
5.04、选举 Dietmar Werner Raupach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4572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0%,本议案获得通过,Dietmar Werner Raupach 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1939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8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秋菊女士、罗正英女士、王贺武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张秋菊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526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6%,本议案获得通过,张秋菊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08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91%。
6.02、选举罗正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497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0%,本议案获得通过,罗正英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1979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55%。
6.03、选举王贺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577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5%,本议案获得通过,王贺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59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9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唐伟先生、钱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7.01、选举唐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627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8%,本议案获得通过,唐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109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77%。
7.02、选举钱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23547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3%,本议案获得通过,钱蕾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029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8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陈磊、朱斌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