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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斯莱克 --%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88号金龙花园3幢

Room Building 3 Jinlong gardenNo.188 Binhe Road Suzhou China

邮编: 215011 电话/Tel:0512-68026068 传真/Fax:0512-68026069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1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莱克”)的委托,担任斯莱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并结合《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确定性。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提出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赎回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及授权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涉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议案。

2019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议案。

3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证监会的审核同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56号”文批准,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8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8800万元,期限6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发布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388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0月1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斯莱转债”,债券代码“123067”。公司本次发行的“斯莱转债”自2021年

3月23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9月16日止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

转股价格为9.38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挂牌交易。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规定的赎回条件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4(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根据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公告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有关“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含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四)公司可转债已满足赎回条件

自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股票价格已满足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斯莱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515元/股)的130%(即12.363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符合《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关于本次赎回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2025年2月20日,公司发布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斯莱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自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

20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斯莱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将触发斯莱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斯莱转债。”202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斯莱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斯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斯莱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赎回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

6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己满足《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公司已就

本次赎回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赎回手续。

(下接签字页)7(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磊朱斌

日期: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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