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并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规定了“与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相关的账目处理发生变更”。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依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并发行《应用指南2024》,规定了“与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相关的账目处理发生变更”。根据《应用指南2024》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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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应用指南2024》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解释第17号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执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应用指南2024》,规定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会计政策,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2023年1-6月(合并)2023年1-6月(母公司)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239477584.243020852.12242498436.36234776697.663020852.12237797549.78
销售费用12459435.48-3020852.129438583.368045766.47-3020852.125024914.35
受影响的2024年1-6月(合并)2024年1-6月(母公司)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232949251.032793954.92235743205.95248378663.362793954.92251172618.28
销售费用12929123.84-2793954.9210135168.927435918.06-2793954.924641963.1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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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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