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二〇二四年八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杜羽田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020号中建瑞贝庭酒店4楼子瞻厅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846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307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272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6.6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707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议案二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杜羽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