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证券简称:扬杰科技公告编号:2024-039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5.52元/股调整为34.42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9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情况说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发生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1、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以公司总股本5414517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并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
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6日。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35.52-0.50=35.02元/股。
2、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551005.00股后的5404639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并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324278389.20元/543014987股*10=5.971812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授予价格-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35.02-0.5971812=34.4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鉴于2022年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5.52元/股调整为34.42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实施2022年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的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5.52元/股调整为34.42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