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证券简称:扬杰科技公告编号:2024-038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5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9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的
1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0 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处理;4 名激励对象考评结果为“C”,本归属期归属比例为80%,其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00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处理。以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500
2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5500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未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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