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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70证券简称:安控科技公告编码:2024-05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19年11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告中披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事宜。

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前述相关主体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021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以下合称“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状》,上诉人不服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书的判决,共同提起上诉,请

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

1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720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

晓东、王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

2022年1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

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京01执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2年2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民申506号),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50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2023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3】京民申461号),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

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46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款19736761.47元,截至目前累计收到执行款

20513025.39元。

三、本次诉讼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3此次执行结果将为公司2024年度带来约19736761.47元的收益(未经审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银行业务回单;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2)京01执33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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