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于2024年9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业务(技术)人员,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1(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特此说明。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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