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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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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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
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上午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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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65人,代表股份11961002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6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254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24%;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21%;弃权1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5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1218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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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5918%;反对36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20%;弃权1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97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715%;反对38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203%;弃权1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8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118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94%;反对35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93%;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1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73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18%;反对3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39%;弃权1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62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19%;反对38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256%;弃权1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79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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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5566%;反对39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266%;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6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79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66%;反对36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23%;弃权1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52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337%;反对37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108%;弃权1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79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65%;反对36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26%;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83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98%;反对36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21%;弃权1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219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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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6735%;反对21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37%;弃权1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54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818%;反对2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2%;弃权1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因子公司股权变动被动形成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和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225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82%;反对2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83%;弃权1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60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51%;反对2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2%;弃权1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调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242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8%;反对19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04%;弃权1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77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90%;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2%;弃权1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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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十二)至议案(十四)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王凤赵均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