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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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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六条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

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2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

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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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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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

修改申请文件后将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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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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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四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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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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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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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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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四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八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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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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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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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六十五条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一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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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一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如果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等。

第七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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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三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16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八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五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

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章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7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8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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