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9证券简称:全通教育公告编号:2024-036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年8月30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20日下午14:30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526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501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5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5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毛剑波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3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7%;反对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弃权42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2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23%;反对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57%;弃权42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2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89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0%;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弃权420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22%;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74%;弃权420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04%。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龙芳、黎婷婷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