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东伟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培兵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是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保荐机构已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保荐机构已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保荐机构已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无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公司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无不适用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履行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4072.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2308.75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00、2019-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年6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2014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
1.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常青、宋永清、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
王广善、江勇及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司司承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间,拓明科技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否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4817761.16元、补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291767.29元,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判令宋永清
5200万元、6760万元、8112万元。
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0万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12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0107民初175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现金补
偿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并给付违约金
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
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7日,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01民终
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8600736.15元,宋永清所持公司2701549股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将对上述2701549股股份申请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2.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同业竞是不适用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3.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股份限是不适用售承诺。
4.再融资阶段,2023年5月14日公司作出
的承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北京中关村芯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出资2000万元,已实缴1000万元;未实缴的1000万元,本公履行不适用
司不再实缴,对应的合伙份额,本公司将中转让给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具体转让时间,本公司将与北京中关村芯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潜在受让方沟通协商确定。
5.王喜荣、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粤
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东土科是不适用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若监管机构对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
的锁定期进行调整,则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6.控股股东李平通过协议转让21830000股给杭州合赢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履行限合伙),受让方杭州合赢承诺在转让完不适用中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024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48号),主要原因为2022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技(宜昌)有限公司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
事项及整改情况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买的房产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工联科创中心,该房产目前还在建设中,预计交付时间为2023年10月。若房产出售方北京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完成房
屋建设及办理相关证照,公司虽可以通过租赁房产或购买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其他房产的方式解决募投项目建设需求,但仍可能存在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在该地址实施募投项目建设的风险。”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述房产尚未交付。公司正在与《房产意向性协议》的对方北京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沟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房产购置与交付事项,并将通过加快后续建设进度等多种措施,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期完成。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东伟赵培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