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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51证券简称:永贵电器公告编码:2025-016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3号),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8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8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7200.6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51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乐清支行签订了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签订了两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单位募集资金项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浙江永贵电器股份华东基地产业建设

1358520100100372557

司台州临海支行有限公司项目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浙江永贵电器股份

2201000385104940补充流动资金

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浙江永贵电器股份

319940201040032705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浙江永贵电器股份连接器智能化及超

433250101140100000063

司温州乐清支行有限公司充产业升级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四川永贵科技有限连接器智能化及超

5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2308414129100553502

公司充产业升级项目产业开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四川永贵科技有限

6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2308414129100555829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公司产业开发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8520100100372557,截止2025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97622.6415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东基地产业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85104940,截止2025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940201040032705,截止2025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250101140100000063,截止2025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连接器智能化及超充产业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主要经营电连接器、线束组成件、接线装置及零部件、原辅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维护、

技术咨询与服务等业务。由于乙方为“连接器智能化及超充产业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并在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为规范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08414129100553502,截止2025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连接器智能化及超充产业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

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丙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本合同争议内容以外的其他部分如未受争议影响,继续履行。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主要经营电连接器、线束组成件、接线装置及零部件、原辅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维护、

技术咨询与服务等业务。由于乙方为“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并在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为规范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08414129100555829,截止2025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乙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丙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本合同争议内容以外的其他部分如未受争议影响,继续履行。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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