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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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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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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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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735

受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2024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杭

2024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

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2024港联交所”)要求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了《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杭州市滨江区聚工路19

1

18号盛大科技园A座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所持股

份情况如下:出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16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85%.其中:

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300,249股,

42.180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67,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7%.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

计.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g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

23

0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月负责人:颜羽4

见证律师:李信李信

王名扬

2w24年10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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